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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切实做好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
发布日期:2017-05-03 浏览次数:1692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4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教育部表示,高度重视加强民办教育机构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明确要求,密切关注民办教育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教育部去年以来主要开展了两个方面工作:
      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和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发电(教电〔2016〕13号)督促各地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教财〔2016〕1号);发文(教财厅〔2016〕1号)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另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三个层面,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法律政策:一是推动法律修订,明确分类管理原则。去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作出了16项修订。确立了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原则,并对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民办学校,对其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申。
  二是印发若干意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去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在出台系列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同时,要求各地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
     三是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政策要求。去年12月30日,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重点解决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的问题;同日,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就加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建立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办学风险;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统一财务核算;对财务状况、招生行为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切实加强监管;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列出负面清单等。
    教育部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国发〔2015〕59号文件要求和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督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教育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研究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推动各地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文件,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做好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