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2002年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共作出了16项修订。此次修订,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精神,回应各方关切,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的相关管理和扶持制度,特别是妥善处理了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问题,破解了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进教育供给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关键词是“促进”,修订案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顺利实施。修正案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各自的性质、财产属性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规定了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性安排。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丰富了发展形式,有利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落实差别化扶持政策,促进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为平稳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推进。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的稳定健康发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并通过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有利于建立依法办学、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发展环境,保证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充分考虑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与现实,对现行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保障,包括在民办学校终止时可以获得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有利于建立稳定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是有利于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了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加大了政府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用地等方面享有同等政策,明确了鼓励方向。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修正案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平等享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这些制度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鼓励和促进民办学校立足长远,遵循规律,健康发展。
民促法的修订与国务院《意见》的出台是相辅相成、协同推进的关系。首先,遵循了重大改革必须有法律依据的原则。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一项重大改革,涉及法律原则的调整。因此,根据中央决策,先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分类管理的原则,为进一步改革举措的出台明确了依据和方向。第二,形成了统筹谋划、系统推进的改革路径和实施策略。法律修订的内容,涉及到登记制度、行政管理、优惠政策等多个方面制度、政策的调整。《意见》细化了法律规定,
明确了具体制度安排、配套政策和实施策略,特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促进措施等法律中难于做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解决了改革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保证法律原则得以落地和实施。第三,注重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法律规定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推进改革则需要不断调适和修改制度。法律修改明确了改革的原则与制度框架,同时为国务院和地方出台具体政策保留了制度空间。《意见》贯彻和落实法律规定,从政策层面做了具体和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对平稳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将产生良好的协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