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龙溪小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广州市白云区龙溪小学。
第三条本学校的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大围牛岗嘴18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民办学历教育。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会学生学会做人,教会学生学习,教会学生发展。
△校训:至真,至善,至美。
△校风:阳光和谐,博采敏行。
△教风:博学厚爱,启智鼎新。
△学风:勤学善思,求实创新。
△学校的办学目标:建阳光驿站,铸品牌学校。
△学校的育人目标:培养乐观、正直、乐学、合作的优秀学子。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广东龙涛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学校开办资金:3万元;总资产:444.2万元
第九条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小学学历教育;
(二)学制:小学1—6年级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规模:小学36班1620人;
(五)招生区域:广州市白云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本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7人(应由5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本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白云区教育局核准后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主管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放宽到60岁。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机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公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主管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生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的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照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审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定代表人,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五十条本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一条学校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部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2018年6月20日表决通过,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
-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签名:
- 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 其他理事签名:
附件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理事登记表